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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bzzf-2017-1214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博州政府 文    号: 博州政办发〔2017〕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节水和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稳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协调,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坚持两手发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农业节水。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又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治州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到2019年底,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种植业结构实现调整优化,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基本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形成机制。以2015年为成本年,2019年农业水价达到维护运行成本,2023年基本达到完全成本,地下水超采区率先达到完全成本。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2018年推行“井电双控”等智能计量方式。2019年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

——逐步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积极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普遍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08.11万亩。

——逐步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权、水量交易,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终端供水管理模式。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200万亩。

——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主要任务

㈠ 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2017年编制完成全州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改扩建工程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博乐市、精河县作为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计量设施建设工作)。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以“井电双控”要求为标准安装远传远控电磁智能计量设施。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博河流域管理处,各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⑴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根据自治州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2018年前编制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在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进程的基础上,加强末级渠系改造及渠系配套设施建设,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涉水涉农资金,切实发挥涉水涉农资金的集聚效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进程,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⑵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总结实施高效节水经验,加大滴灌、喷灌、管道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推广力度。推动农业高效节水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积极争取自治区农业高效节水财政补助,继续发挥自治州财政补助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建设高效节水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及节水灌溉配套工程运营,社会资本可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获得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并依法收取水费。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⑴稳步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土地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不动产登记,在“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对基本农田、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土地和各类依法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开展取水许可核查,并依据“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确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根据《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 5/3611—2014)核定的水量,并考虑计量点到田间渠系损失合理确定。同时,可根据不同时期用水总量指标和渠系水利用系数适时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⑵明晰农业初始水权。农业初始水权可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分配到村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协会、农户,由县市人民政府制作并颁发农业水权证。水权证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期间因许可水量、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农业水权转移变化的,需经发证部门重新核发。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⑶建立健全水权水量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按照《自治区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编制水权改革和水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方式不断规范水权水量交易。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⑴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5〕79号),各县市要编制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个人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鼓励将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颁发产权证书,并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水利局

⑵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县市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管护费,以末级渠系维护费和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和交易费等进行统筹安排,州、县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必要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

5.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水农〔2014〕256号)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模式,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协会,或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经营为目的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原则上以水利工程受益区域为边界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可按行政区域或受益区域设立联合体,并按照组织类型依法设定相应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参与工程决策与建设、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奖惩制度等,实行民主决策、自主运营、规范管理。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积极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水利局、民政局、工商局

6.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按照自治区“稳粮、减棉、强牧、优果、上特色”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进一步优化粮经饲比例,形成推进粮经饲兼顾、种养加协调、农林牧渔结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结构。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按照“以水带肥、以肥促水、因水施肥、水肥耦合”的技术路径,结合自治州不同区域气候特点、水资源现状、农业种植方式,在发展高效节水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开展节水农业实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

㈡ 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按照《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规定,自治州农业供水价格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以2015年为成本年,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原则,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强化供水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水资源紧缺、受水区相对独立、供需双方自主能力较强的地区,由社会资本建设和管理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可探索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逐步推进分类水价。

⑴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为保证自治州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为促进地下水釆补平衡和生态改善,根据不同水源类型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分类水价,地下水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完全供水成本,超采区可率先达到完全成本。

责任单位:自治州发改委、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⑵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规定,自治州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相关办法,并加强征缴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积极推行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4.步推进终端水价。建立并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终端水费计收体制,稳步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州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原则,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市发改、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可参考《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的通知》(水总〔2015〕315号),统筹斗渠及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末级渠系损失。根据《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末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17〕783号),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索试行资源水价。按照《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充分反映自治州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水资源短缺、用水矛盾突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探索试行资源水价。在水价调整至完全供水成本、水资源费全面开征后,仍未发挥合理配置水资源作用的,可加收资源水价,原则上地下水加价幅度应高于地表水。资源水价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在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确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水利局、发改委

㈢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重点补贴种粮(小麦)农民定额内用水。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补贴标准、资金规模,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财政预算。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确定。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责任单位:自治州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奖励标准应依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同时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给予奖励。由节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场全面公示,报县市水利、农业部门审核,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对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各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并上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㈠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部署,成立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审计、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工商、民政、环保、兵团第五师等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会商协调。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职责。发改、审计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定、监审和制定、调整水价,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产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国土、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土地性质确认。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登记注册。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㈡ 统筹资金,预算管理。积极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扶贫开发、援疆、涉水行政性收费等资金,整合高效节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做好规划协调和资金统筹安排工作,集中力量支持改革任务区域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条件。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适时对国有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动态调整。对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资源水价水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级次,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优先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结余部分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和末级渠系维护。

㈢ 加强征收,规范使用。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有关要求,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经自治区批准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应认真规范水费收支管理行为,坚决杜绝各种截留挪用行为。各供水经营单位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费收支的管理,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维修,确保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㈣ 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查问责,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报告、约谈、通报和整改等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按照相关要求逐级做好改革信息汇总上报工作,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分别上报上半年和全年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同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上报自治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重要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㈤ 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选好典型,展示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拥护支持改革工作。各地紧紧围绕改革任务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级改革参与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做好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