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 |
行政审批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情况 |
处理决定 |
项目 名称 |
子项 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类别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及内容摘要 |
中介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
承担机构性质及与审批部门关系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
1 |
州水利局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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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论证类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六条第一款: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具有项目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2 |
州水利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论证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
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3 |
州水利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检测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4 |
州水利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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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论证类 |
【规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托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5 |
州水利局 |
权限内入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与自治区“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项目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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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论证类 |
【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6 |
州水利局 |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评价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握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其资质应不低于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相应资质等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区域防洪基本情况、洪水影响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对防洪影响评价、洪水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内容。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7 |
州水利局 |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
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建设方案报告书编制) |
论证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方案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8 |
州水利局 |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
权限内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 |
建设方案报告书编制 |
论证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方案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方案报告技术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
9 |
州人社局 |
权限内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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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证明(原称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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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 协商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注册资金证明,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10 |
州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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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审 |
评审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第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
与审查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的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由审查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项目核准部门认为有必要委托评估的,审批部门承担委托费用。 |
11 |
州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矿山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及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总局令第77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机构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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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机构编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2 |
州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危险化工工艺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5号)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机构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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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3 |
州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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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款:金属冶炼项目;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机构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4 |
州安监局 |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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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第七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
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机构 |
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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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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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州教育局 |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 |
评估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会计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2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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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州教育局 |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审计事务所财务评价 |
评价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
审计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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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州教育局 |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 |
评估类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
审计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 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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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州教育局 |
权限内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使用捐赠者姓名和名称作为学校名称的审批 |
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评审报告 |
项目评估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十四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
会计/审计事务所 |
与审批部门无隶属关系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
会计/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 |
无办理时限要求 |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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