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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7年06月28日 10:35 来源:   点击:[ ]
新人社明电〔2016〕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和自治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各县市要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地州市要按《通知》要求组织所属县市进行自查,并认真组织抽查,问题发现及时整改。

二、各级人社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自查和抽查结果要审签确认,上级部门抽查时,对自查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整改的问题,由主要责任人负责。

三、县市自查完成时间由各地州市具体确定,地州市抽查阶段在2017年4月中旬完成,2017年4月20日前汇总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2017年4-5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上报的自查和整改情况,对部分县市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查找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和经办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风险防控,增强经办管理实效,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检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及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五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表》(附件1)。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采取同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自查由同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汇总上报情况等工作;抽查由基金监督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联合组织开展。检查步骤分以下4个阶段:

(一)2016年11月—2017年1月,自查阶段

组织所属区县开展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地区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逐项对照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整改任务表》(附件2)。

(二)2017年2月—5月,省市抽查阶段

省级和地市级分别组织对区县级进行抽查,地市级对区县级的抽查面不少于40%,省级对区县级的抽查面不少于10%。

各省(区、市)于2017年5月底前向部基金监管局报送自查、整改及抽查情况总结。

(三)2017年6月—7月,部级直查阶段

根据各地自查及整改情况,部里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具体抽查的省份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检查标准,确定检查方法,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基金监督机构、行政业务部门、经办机构和信息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联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检查实效。各地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整改“回头看”;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整改任务的责任分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限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整改工作任务;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内控检查,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三)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情况。各地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内部控制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围绕检查内容对内部控制状况作出评价和分析。有条件地区可引入定量评价分析方法,做到定性和定量评价分析相结合。要总结检查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纠正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提出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和内部控制的思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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