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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年04月24日 22:25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点击:[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保证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区顺利实施,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降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遵循了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了人民群众期盼。通过立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是着眼长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选择,是统筹全局、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好。

二、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为全面准确贯彻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必须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我区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凡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政策条件的夫妻,可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衔接和过渡

对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政策;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治区户籍公民,在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前仍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政策。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或扶助不再退还。

对《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申领和相应奖励政策的享受问题,继续执行《条例》有关规定。

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医疗、精神慰籍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违法生育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在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是否违法的认定和处理,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合法生育办理。

(四)其他相关问题

凡是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的政策均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在自治区人大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前仍然按现行《条例》执行。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对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继续严格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机构改革中稳定县乡村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出生监测预警和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动态采集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及时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预报预警制度。要对全面两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督,管控可能出现的波动和风险,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切实加强孕产期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做好符合两孩政策拟生育妇女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强产科、儿科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四)加强信息反馈。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政策性和时效性较强,社会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反馈。

联系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处 武燕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姜建中

联系电话:0991-8539931 0991-8532243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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