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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时间:2017年04月15日 09:44 来源:   点击:[ ]

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当日材料经科室负责人批转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依法作出同意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准予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经审查不同意的,核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五步:核发营业执照。

二、申请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申报材料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承诺时间:3天

六、法定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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